成人导航

西北民族大学临床医学院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成人导航 >>>医务工作 >>法律法规>正文
【普法宣传】《护士条例》
更新时间:2025-08-28 21:10:43 | 点击次数:

《护士条例》是我国首部保护护士权益的法规,也是我国关于护士领域的最高级别法规。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护士条例》吧!

图片

为什么出台《护士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护士条例》于20081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根据20203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包含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个章节三十五条内容,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护士义务、权利等,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图片

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成人导航 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图片

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图片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成人导航 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图片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队伍是卫生健康战线的重要力量,承担着救死扶伤、服务人民的神圣职责。让我们一起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以法为盾,守护最美天使,致敬最可爱的人!




友情链接
 门诊咨询电话:0931-6969600(白天)0931-6969601(夜间)
工作日投诉电话:0931-6969399 非工作日投诉电话:0931-6969601    
 版权所有:成人导航-成人视频导航 陇ICP备15002749号
 本网站信息仅做健康参考,并非医疗诊断和治疗依据,具体诊疗还请遵照经治医师意见
事业单位标识
  • 微信公众号
  • 微博
  • 头条